一、制定背景及程序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2号)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制定机关应当每隔两年对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修改或废止;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4〕37号)的相关规定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意见包括继续有效、拟修改、废止和宣布失效等情形。制定机关在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后,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规定公布清理结果,并在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中载明文件标题、发文字号等内容。浙江省林业局于2022年全面清理了行政规范性文件,按规定今年须再次全面清理。 二、制定依据 1.《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2.《浙江省林业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主要内容 对浙江省林业局印发的7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征求局机关相关处室及直属单位意见基础上进行全面清理,清理结果为继续有效54件、拟修改3件、废止7件、不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3件、清理前已废止和失效9件。清理结果在浙江林业官网上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法定期限内未收到意见建议。 关于清理理由,拟修改的3件文件主要是已经到期或依据发生变化,但该项工作仍然需要规范。拟修改的文件须在一年内完成修改并公布,逾期未完成将自动失效;拟废止的7件文件主要是相关依据已经废止或出台了新的替代文件;拟不再纳入规范性文件管理的3件文件是因为经重新认定文件内容不涉及社会公众权利义务,属于内部管理制度。清理前因出台新的规定已废止和失效9件文件。拟废止的文件中有3件系经省政府同意后发布,废止已经报请省政府同意。 该文件因涉及政策衔接和适用,故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政策解读机关:浙江省林业局 联系方式:0571-87399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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