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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林业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6年林业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5-22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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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财政局,省级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要求,进一步提高全省林业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中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浙财资环〔2024〕83号)、《浙江省中央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浙财资环〔2024〕84号)、《省级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资环〔2023〕49号)等有关办法,现就开展我省2026年林业资金绩效评价工作通知如下:

一、绩效评价范围和内容

(一)评价范围。

本次绩效评价主要涉及2025年度中央林业转移支付资金(含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省级林业专项资金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具体资金明细详见附件1),与上述资金共同投入到同一项目的全部资金,一并纳入绩效评价范围。

(二)评价内容。

对照随同中央和省级资金下达文件、省级任务文件,从项目管理、资金管理、实际产出、实施效果等四个方面进行评价,主要包括:

1.项目管理。包括管理措施有力、项目安排科学、采购行为规范、档案管理规范等。

2.资金管理。包括资金执行率、合规使用资金、财务核算规范等。

3.实际产出。包括中央和省下达的绩效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

4.实施效果。包括获得表彰奖励、典型案例推广,生态、社会、经济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二、绩效评价方式和方法

(一)材料整理报送(5-6月)。

各市、县(市、区)和有关单位,对照资金绩效评价指标,对中央林业转移支付资金和省级林业专项资金的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梳理,填写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表(附件2),并提交绩效自评报告(附件4)及相关佐证材料,各项资金绩效评价指标在“浙江林业网”下载;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填写收支汇总表(附件3)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被评价单位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评价截止日为2026年6月30日。

(二)全面评价和复评(6-9月)。

省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全面评价工作,并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复评。复评采取资料查阅、座谈访问及实地抽评等方式开展,按照绩效评价指标对被评价单位进行赋分。同时,将对上年度资金绩效评价发现问题进行跟踪,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三、结果运用和整改反馈

(一)结果运用。

省林业局将联合省财政厅下发本次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同时,本次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林业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二)整改反馈。

各市、县(市、区)和有关单位要严格对照本次绩效评价指出的问题,明确整改主体,落实整改责任,及时完成整改,建立有效的整改跟踪机制。

四、有关要求

1.请各市、县(市、区)和有关单位高度重视,积极支持和配合,明确专人负责,及时开展自查自评。同时,请各地务必加快2026年度中央和省级林业转移支付资金预算执行,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请各市、县(市、区)和有关单位于6月15日前报送绩效评价工作联系表(附件5);并于6月26日前报送中央林业转移支付资金和省级林业专项资金的绩效自评报告和佐证材料、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收支汇总表和佐证材料,上述材料需整理成纸质材料(一份)报送至浙江省林业资金管理中心。

联系人:省林业局巫剑飞,联系电话:0571-87396345。


附件:1.2026年林业资金绩效评价涉及资金明细表.xls

2.2025年度中央和省级林业转移支付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表.xls

3.2025年度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收支汇总表.xls

4.2025年度中央和省级林业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自评报告(参考模板).doc

5.2026年绩效评价工作联系表.xls

6.2026年绩效评价指标表.xlsx

7.绩效评价自评表.xlsx

8.2026年林业资金绩效评价提供资料清单.xlsx

浙江省林业局        浙江省财政厅

2026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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