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林草品种审定技术规范(试行)

 
 
发布日期:2026-01-09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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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我省林草品种审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国家林草局《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浙江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国家标准《林木品种审定规范》(GB/T 14071-2025)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品种审定的基本条件、材料及样品提交要求、命名规则、品种撤销、不同类别林草种的审定技术要求等内容。

本规范适用于浙江省林草品种的审定、林木良种引种备案,国家和行业标准对品种选育程序、方法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基本条件

2.1 审定品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a)选育程序规范完整,目标性状优良;

b)在一定地理区域范围内生产上有较高使用价值;

c)繁殖技术和栽培技术应配套完整,具备繁殖条件,可规模化应用;

d)本地区没有自然分布的林草品种,应当按照国家引种标准通过试验。

2.2 林木良种引种备案品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a)其他省(区、市)通过审定的主要林木品种;

b)引种至本省同一适宜生态区,表现良好;

c)繁殖技术和栽培技术应配套完整,具备繁殖条件,可规模化应用。

3 申报材料及样品提交

3.1 申报材料

3.1.1申报材料基本内容包括:

a)品种审定申请表;

b)品种选育报告。内容应当包含种名、拟定的品种名称、品种类型、亲本来源及亲本特性、选育过程、区域试验规模与结果、品种特性及其主要技术指标、经济指标、繁殖栽培技术要点、主要缺陷、主要用途、生态习性、适宜种植范围等。以特殊品质或使用价值等作为主要申报理由的,应当对相关性状或使用价值做出详细说明并提供相关检测数据;

cDUS报告。品种或无性系应当对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进行详细描述。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可不提交本项材料,但应当在申请表中注明授权日期和品种权号等情况,同时提供品种权证书复印件;

d)区域试验证明表。完成区域试验的品种,应当提供在不同生态区上具有显著差异的试验点数据;

e)品种特征(如:能显示目标性状的叶、茎、根、花、果实、种子等相关器官,整株植物,测试群体等)的图像资料或者图谱;

f)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3.1.2其他佐证材料:

a)申请审定的林木品种属转基因品种的,应当在申请表中注明转基因林木安全证书编号,或提供转基因林木安全证书复印件;

b)申请人与原选育人不一致的,应提供原选育人的委托书或相关协议;

c)申报品种涉及他人知识产权的,应提供品种权人授权申请林木品种审定的授权书;

d)国外引进的品种,应提供国外品种权人授权在中国申请林木品种审定的授权书,或其他证明无潜在知识产权纠纷的佐证材料;

e)具有品质等特殊性状或要求的品种(含对照),需提供第三方品质测试的相关材料;

f)品种及相关技术通过科技鉴定或者有关奖励的,附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公开发表的品种选育论文可作附件材料;

g)优良种源、母树林、种子园应有明确的采种地点、林分面积、权属情况等材料。

3.2 样品提交

通过审定和引种备案的品种需按要求在1年内提交植株(苗木、种子等)繁殖材料样品,妥善移交至相关保存基地。

4 命名规则

审定品种的名称由申请人提出,但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a)品种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汉字、英文字母、阿拉伯数字、罗马数字或其组合。不得仅以数字、英文字母或者一个汉字组成;

b)同一植物品种在申请新品种保护、品种审定、品种登记、推广、销售时只能使用同一个名称。生产推广、销售的种子应当与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品种审定、品种登记时提供的样品相符。国外引进品种应当使用其原品种名称或规范汉译名称;

c)品种名称中不得含有速生、优质、高产等字样或者其他暗示速生、优质、高产、抗逆性强等描述或者其他夸大性词语;

d)品种名称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或者带有歧视性,不得含有杂交、回交、突变、芽变、花培等遗传育种术语;

e)品种名称不得存在容易对植物品种的特征特性或者育种者身份引起误解的情形;

f)品种不得存在违反《国际栽培植物命名法规》的其他禁止性规定的情形。

5 撤销审定和备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审定或备案:

a)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经评估确定不宜继续推广的,多年来没有进行推广应用的;

b)以欺骗、伪造试验数据等不正当方式通过审定或备案的。

以欺骗、伪造试验数据、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定或备案的,申请人自撤销公告之日起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6 性状指标与测试技术要求

所有申报品种均需满足以下条件:

a)品种指标要求。申报品种需至少一项性状指标符合相应树种主要性状指标要求。竹类依据其主要用途,参照用材林、经济林树种、观赏植物等性状指标要求。草品种参照国家草品种审定相关要求;

b)区域试验要求。应提供至少2个设区市3个县(市、区)以上的区域试验点数据。各区域试验点均应采用符合统计要求的试验设计,至少设置3次重复,采取用多株小区栽植,并设置对照;

c)对照品种选择。在同等立地条件、同种利用方式下,选择与申报品种相似的当地主栽品种、已推广(审定)品种作为对照,有必要对原选育(引种)群体或亲本进行比较。经统计分析,评价拟审定品种目标性状的遗传增益和综合表现。

6.1 用材林树种

6.1.1 指标要求

主要性状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a)在材质材性、抗逆性、适应性等综合性状指标不降低条件下,生长量指标为:

优良无性系和家系造林后林分材积增益至少高于当地主栽品种或已推广品种5%;

优良种源和母树林的种子造林后林分材积增益较参试种源平均值至少提高8%;

初级种子园的种子造林后林分材积增益较优良种源至少提高10%,高世代种子园的种子造林后林分材积增益较上一世代种子园种子造林林分至少提高10%

b)材质材性或抗逆性显著优于当地主栽品种或已推广品种,且品种生长性状指标优于或相当于当地主栽品种或已推广品种;

c)具有一种或多种较高的特定使用价值,且生长性状指标显著优于或相当于当地主栽品种或已推广品种。

6.1.2 测试技术要求

区域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a)样本数量:每个试验点内各参试种源至少90株、家系至少60株、无性系至少30株;

b)试验期限:慢生树种至少1/4轮伐期,速生树种至少1/2轮伐期,短周期定向培育树种至少一个生产周期(含对照)。

6.2 防护树种

6.2.1 指标要求

品种在特定的生境条件下林分稳定性好,在减少水土流失、抵御风沙危害、涵养水源、防风消浪,以及防火等某种或综合性状指标方面优于当地种源或已推广品种。其中:

a)抗风性品种:以强风状态下功能成熟龄林分植株的折损率为主要指标;

b)耐盐碱品种:以在高pH值或高盐分的粘质土壤条件下已达功能成熟龄林分的造林保存率为主要指标;

c)耐涝渍品种:以在高地下水位或较长时间涝渍环境下已达功能成熟龄林分的造林保存率为主要指标。

6.2.2 测试技术要求

区域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a)样本数量:每个试验点内各参试种源或家系至少90株,无性系至少30株;

b)试验期限:应有进入功能充分发挥时期后至少3年的观测记录(含对照);

c)按正常的生态工程造林配植模式和经营措施管理,不受小地形环境的影响,抗风性品种测试林带应与主风向垂直设置;

d)品种抗性模拟环境试验结果可作为附证。

6.3 经济林树种

6.3.1 指标要求

主要性状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a)在同等自然和栽培条件下,主要经济性状稳定,经测定产量增益显著,其中:

在已实现品种推广应用地区,产量指标至少高于当地主栽品种或已推广品种5%

在未实现品种推广应用地区,产量指标至少高于未改良群体10%

b)在产量相似情况下,至少一个经济性状或抗逆性表现显著优于当地主栽品种或已推广品种。如耐贮性、加工适应性、外观商品性、干鲜果实品质指标等;对主要病虫害具有明显的抗性;对不利气候现象(如高温、干旱、低温、涝渍、风雪灾害)抗性或耐受性强等;

c)具有一种或多种较高的特殊性状指标,且经济性状指标显著优于或相当于当地主栽品种或已推广品种。如具有有助于提高经营效益的生育期、成熟期特性;具有矮化、短枝、适合设施栽培或宜机化管理的优良株型特性;砧木类型品种具有抗逆性强、亲和力高或具有矮化或乔化栽培效果;授粉品种花粉量大、亲和力高;产品具有独特的利用价值等。

6.3.2 测试技术要求

区域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a)样本数量:每个试验点内各参试乔木树种家系至少60株,无性系至少30株;灌木树种家系至少120株,无性系至少60株;

b)试验期限:应有盛产期后至少连续3年的观测记录(含对照)。

6.4 观赏植物

6.4.1 指标要求

主要性状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a)品种目标观赏性状优良;

b)与原有品种相比,观赏性状相当,抗性表现突出;在生长及树(株)型、枝、叶、花、果等方面具有特殊的观赏利用价值;相关数量指标提高10%以上。

6.4.2 测试技术要求

区域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a)样本数量:每个试验点内各参试乔木树种无性系不少于30株;灌木树种无性系不少于60株;地被草本植物品种每个试验点参试面积不少于150㎡;

b)试验期限:观赏植物应有成熟的应用场景,多年生木本植物应有目标性状充分表现期后连续3年以上的观测记录,草本植物品种需要两轮以上观测记录(含对照)。

6.5 林药植物

6.5.1 基本要求

a)药材性状和含量等指标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浙江省中药炮制规范》和相关要求;

b)具备种植1公顷的种子(种苗)储备量,在示范的基础上推广应用,在林地或园地种植,且满足药用植物的道地性要求。

6.5.2 指标要求

主要性状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a)药用部位产量至少高于当地主栽品种或已推广品种10%

b)在产量相似情况下,品质、生产宜机性、商品性、加工适应性等至少一个性状指标显著优于当地主栽品种或已推广品种。

6.5.3 测试技术要求

a)试验方法:按照育种程序执行,育种方法符合行业规范,须经小区对比试验、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三个阶段。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可同步开展;

b)样本数量:草本品种区域试验每个试验点各参试样本(不含对照)的面积不少于150 m2,生产试验面积至少667 m2(含对照);

c)试验期限:区域试验时间应不少于2个生产周期;

d)乔()木参照经济林审定指标。


附件

术语和定义

 

1.主要林木品种:按照《种子法》第九十条确定的主要林木的品种,包括品种、家系、无性系以及种子园、母树林和优良种源区的种子等。

2.品种:经过人工选育或者发现并经过改良,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遗传性状相对稳定的植物群体。

3.特异性:一个植物品种有一个以上性状明显区别于已知品种。

4.一致性:一个植物品种的特性除可预期的自然变异外,群体内个体间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表现一致。

5.稳定性:一个植物品种经过反复繁殖后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结束时,其主要性状保持不变。

6.家系:同一植株(或无性系)的自由授粉子代,或双亲控制授粉产生的子代总和;前者称半同胞家系,后者称全同胞家系。

7.无性系:由同一原株营养繁殖产生的植株总和。

8.种子园:用优树无性系或家系按设计要求营建、实行集约经营、以生产优良遗传品质和播种品质种子为目的的特种人工林。

9.母树林:在优良天然林或确知种源的优良人工林的基础上,通过留优去劣的疏伐,为生产遗传品质较好的林木种子而营建的采种林分。

10.种源区:在经过种源试验,掌握了主要性状地理变异规律的基础上,将种的分布范围按性状变异状况所划分的若干种群区域。

11.地方品种:在当地的自然和栽培条件下,经长期选择培育而形成的品种。

12.优良林分:在同等立地下,速生、优质、结实、抗性等方面优于同龄林分,通过自然稀疏或疏伐,优良木可占林内绝对优势,能完全排除不良木和绝大部分中等木的林分。

13.品种引进:选择利用外来(非原生分布区,包括境内外,下同)树种、变种、类型及品种的驯化、栽培工作。引进本地区没有自然分布的林木品种,应当按照国家引种标准通过试验。

14.育种程序:从取得和研究育种材料开始,经过选择、测定、繁育,到获得新的品种的全部有序过程。

15.品种比较试验: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多品种的比较和鉴定,以确定其推广利用价值的试验。

16.区域试验:在品种投入生产使用以前,确定其适生地域、适用价值和推广范围的多地域的比较试验。

17.已知品种:指已通过或申报品种审定、品种登记、新品种保护、新品种授权,或者已经销售、推广的植物品种。

18.主栽品种:在特定区域被大规模推广种植的品种。

19.经济性:在同等立地条件下,经济效益比对照有显著提高。

20.子代测定:用不同亲本子代进行田间对比试验,并根据其性状表现,评价亲本遗传价值与遗传参数的试验研究工作。

21.无性系测定:通过田间试验,比较无性系间遗传差异的试验研究工作。

22.遗传增益:通过选育可能或实际得到的性状改良程度。

23.品种审定:依其遗传测定、品种比较试验、区域试验或生产试验情况,进行审查评价,确定其推广价值和适应范围的管理程序。

24.品种认定:对正在测定尚不具备审定条件的主要林木品种,但确实为当前林业生产所需的,可进行认定,同时提出该品种认定的有效期限。

25.林木良种:林木良种是指通过审定的主要林木品种,在一定的区域内,其产量、品质、适应性、抗性等方面明显优于当前主栽材料或已推广品种的繁殖材料。

26.林药植物:适合林地、园地栽培的林源药用植物,可用于林业产业发展的应用场景。

     27.植物基原鉴定:又称来源鉴定,是应用植物分类学知识对中药的来源进行鉴别,确定其正确的学名。它包括原植物的科名、拉丁学名、药用部位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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