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6-04-1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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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局修订的《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2004年,我省全面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2005年,省财政厅、原省林业厅出台《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浙财农〔2005〕6号)。2011年、2019年、2022年,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局多次修订管理办法。目前,2022年出台的办法已实施三年,为进一步规范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保护公益林和天然林等森林资源,对《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浙财资环〔2022〕74号)进行修订。

二、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本管理办法共分为六部分。第一部分为总则;第二部分为补偿范围及类别;第三部分为补偿标准及承担比例;第四部分为补偿资金;第五部分为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第六部分绩效和监督管理。

(一)总则。明确补偿资金内涵、实施期限、管理主体及各方职责。

(二)补偿范围及类别。对补偿资金的补偿范围及补偿分类进行明确。

(三)补偿标准及承担比例。对补偿标准、省级以上与市县财政分担比例予以明确。

(四)补偿资金。对补偿资金的构成,补偿性支出受益对象、管护性支出的使用范围予以明确。

(五)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对补偿资金预算管理的工作进度和资金使用规定进行明确。

(六)绩效和监督管理。明确补偿资金绩效管理、预算执行监督等要求。

三、适用范围及对象

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划定并公布的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和停伐管护天然商品林。对受益对象明确的风景林,按照受益补偿的原则,由所在地经营管理单位履行补偿职责。

四、关键词解释

公益林是指以发挥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主要功能,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划定,经批准公布并签有公益林保护管理协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停伐管护天然商品林是指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后,落实管护责任并经省政府批准公布的天然商品林。

森林经营是指以建立稳定、健康、优质、高效的森林生态系统为目标,通过科学有效地实施各种经营措施,修复和增强森林的供给、调节、服务、支持等多种功能,不断提高森林质量,在整个森林生长周期所开展的各种培育森林活动的总称。

五、其他

与原管理办法相比,主要对补偿资金的补偿范围、各级管理机构的职责、管护性支出的主要用途进行了修订。同时更新了补偿标准定额表,具体如下:

(一)根据公益林管理新形势,将停伐管护天然商品林纳入补偿范围。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天然林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关于“实行天然林保护与公益林管理并轨,逐步统一全省天然林管护与省级以上公益林补偿政策”的要求,2023年省财政厅出台的《关于完善绿色发展财政奖补机制的通知》(浙财预〔2023〕33号)明确“天然林管护与省级以上公益林补偿政策一致”。本次修订将停伐管护天然商品林纳入补偿范围,调整后补偿范围为“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划定并公布的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和停伐管护天然商品林。”

(二)根据林业发展新要求,优化完善资金管理要求。一是增设总则,明确各部门管理职责,并根据《森林法》要求,明确“补偿资金专款专用”;二是调整管护性支出使用范围,管护费用主要用于公益林区的森林经营、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管护基础设施和专用设备(含智能设备)等;管理费用主要用于公益林的区划界定、监测评价、资金监管、宣传培训、检查验收、科技支撑、数字化建设等。三是规范资金分配下达使用等程序。增加资金分配流程、数字化资金监管的要求(将资金发放数据归集到全省公益林天然林管理系统,实现“人、地、图、钱”闭环管理),明确到人到户补偿性支出应按规定通过“一卡通”发放。

(三)修订补偿分类表述,更新补偿标准定额表。一是考虑我省已经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省与市县共同投入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同时涉及广大林农利益,为保持政策稳定性,对原办法确定的分类分档地区不作调整,仅对原办法第二类地区中“加快发展县”表述进行调整,修改后表述为“第二类为主要干流和重要支流源头县、平阳县、武义县、柯城区、衢江区、龙游县、常山县、三门县、莲都区、青田县、云和县的公益林,以及国家公园和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中未实行租赁的公益林”。二是根据目前省级以上公益林、停伐管护天然商品林的分布情况,删除“滨江区”(已无省级以上公益林建设规模),增列“临平区”(有停伐管护天然商品林)。三是根据现行补偿标准、省级以上财政与市县财政承担比例,更新浙江省公益林补偿标准定额表。

六、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林业局;

解读人及联系方式:省财政厅资环处,电话:0571-87055711;省公益林和国有林场管理总站,电话:0571-87394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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