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公告
 
     
 
 

关于《双龙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23—2035年)(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

 
 
发布日期:2026-04-22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林业局
字号:


2026年3月17日至4月15日,省林业局通过门户网站就《双龙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23—2035年)》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收到4条反馈意见,具体采纳情况如下:

序号

意见

采纳情况

采纳情况说明

01

完善法定规划要素,在《规划》中划定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范围,并提供相应的空间边界坐标和管控清单,确保规划内容的完整性和法定合规性。

采纳

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风景名胜区规划标准》,风景名胜区的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范围,具体是通过划定一、二、三级保护分区的方式进行管控,其中一级保护区即核心景区为严格禁止建设范围,二级保护区为严格限制建设范围,三级保护区为限制建设范围。本次规划已划定三级保护分区,明确了一级保护区的空间边界坐标和分区建设控制管理要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02

进一步细化一级保护区分类管控,在一级保护区内划定“特别保存区”,落实《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标准》(GB/T50298-2018)的要求。

未采纳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标准》规定“风景区内景观和生态价值突出,需要重点保护、涵养、维护的对象与地区,应划出一定的范围与空间作为特别保存区”,是否划定特别保存区,取决于资源的景观和生态价值,而非必须划定。一方面,基于双龙风景名胜区的资源调查和评估,认为划定特别保存区非必要;另一方面,当前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中分级保护为强制性内容,功能分区不做硬性要求,本规划已在资源分级保护的基础上,明确了资源分类保护要求,不再划定功能分区,避免两类分区存在空间交叉,造成管理混乱的问题。

03

审慎考虑溶洞游赏项目的必要性,控制溶洞商业化开发强度,转向以“科普教育、沉浸式遗迹展示”为导向的低影响游赏模式,以符合《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要求。

采纳

对于溶洞资源的保护与开发,规划在第十条资源分类保护与第十三条典型景观规划中专设篇章进行阐述,明确“溶洞开发以前,必须经过专门的考察,制定科学溶洞施工路线。溶洞开发后,需严格控制进洞游览人数”。所谓溶洞有序开发,指对荒废溶洞的勘测和必要设施建设,使其达到可进入可游赏状态。规划提出的游赏项目是业态丰富的一部分,需在满足保护要求的前提下进行。另,意见中提到的天深洞为新发现溶洞,处于二级保护区,非一级保护区。

04

审慎对待生态保护红线内拟新增的乙类(居民点建设用地)及丁类(交通设施用地)规划指标,确保红线内的土地用途严格符合“有限的人为活动”的情形。

采纳

规划中的“因地制宜安排少量乙类及丁类用地”表述,乙类为旅游服务设施用地,丁类为交通与工程用地。依据《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包括“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科普宣教及符合相关规划的配套性服务设施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及维护”。本次规划布局的设施用地均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的管控要求。


[关闭窗口]
 
     
 
地方政府网站 国内林业 省直部门 市级林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