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关于《浙江省林业厅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使用林地管理的通知》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6-09-11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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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文件起草背景

  林地和矿产都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我省“七山一水两分田”,采矿涉及使用林地情况普遍。加强采矿使用林地管理,既是《森林法》和《矿产资源法》赋予的法定职责,也是维护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保障。

  为加强采矿使用林地管理和矿山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省林业厅和省国土资源厅先后于2004年和2013年下发了《关于加强采矿征占用林地管理的通知》(浙林资〔2004〕158号)、《关于进一步严格林地管理切实加强生态保护的通知》(浙林资〔2013〕84号),规定了林地禁采区范围,明确了部门职责分工,对严格采矿等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省工业化、城镇化持续推进,对矿产资源需求量日益加大,近年来在采矿使用林地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林业与国土资源部门在采矿使用林地管理工作上的协调机制不够完善。两部门在矿产资源规划编制、采矿选址等环节沟通不够充分,出现采矿权设置与使用林地审批不衔接的情况。三门县沿赤乡白象山建筑用石料矿的行政诉讼,去年经浙江卫视《今日聚焦》栏目以及相关媒体报道后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省领导也专门为此作出重要批示。

  二是采矿使用林地与生态公益林保护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一方面,近年来我省启动了一系列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对普通建筑用石料矿的需求量非常大,每年需求量在4亿吨以上。另一方面,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推进,我省生态公益林不断扩面,全省生态公益林地面积占全省林地总面积的比重近半。在实际工作中,采矿涉及使用公益林的情况越来越多,采矿使用林地与生态公益林保护的矛盾亟待化解。

  三是省林业、国土两部门的文件与国家林业局关于使用林地审批规定不相符。2015年5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林业局35号令《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以及2015年9月国家林业局下发的《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和〈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的通知》(林资发〔2015〕122号)规定,除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矿以外的大中型矿山可以使用Ⅱ级保护林地(我省Ⅱ级保护林地主要为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地)。而省林业、国土两部门的浙林资〔2013〕84号文件规定,一般采石、采矿项目不得占用生态公益林地。因此,有必要根据国家林业局文件精神就采矿涉及使用公益林的相关政策进一步加以明确。

  综上所述,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切实保障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针对当前采矿使用林地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国家林业、国土资源部门的相关规定制定出台进一步规范采矿使用林地管理的政策性文件,既非常必要且相当紧迫。

  二、文件起草依据

  文件起草主要依据《森林法》、《矿产资源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35号令)、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和〈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的通知》(林资发〔2015〕122号)、《浙江省公益林变更调整管理办法》(浙林造﹝2015﹞67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四边三化”行动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2〕87号)、省委、省政府关于“两路两侧”整治的有关要求。

  三、文件起草过程

  去年三门县采矿权纠纷发生后,根据省政府领导意见,经林业、国土资源两厅协商,决定对原来联合下发的浙林资〔2013〕84号文件进行完善和细化。随后,两厅立即开展文件起草工作。经过6个多月的深入调研、反复研讨、广泛征求意见,基本完成了文件起草任务。一是深入矿山实地调研。省林业、国土两厅分别赴临安、富阳等地实地调查了解采矿使用林地情况,认真听取采矿权人和当地林业、国土部门的意见和建议,明确文件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二是起草文件初稿。根据采矿管理和林地管理的规定,结合我省采矿使用林地管理实际,起草文件初稿。三是多次协商修改。形成文件初稿后,林业、国土两厅多次进行沟通协商,反复讨论修改,使其同时符合林业和矿产资源管理的政策规定。形成较为成熟的文件稿后,分别在林业、国土系统的相关会议上征求市、县部门意见,并在浙江林业厅网站上进行为期1个月的公告,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四是吸收修改完善。对于征求的意见建议,我们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和整理,对文件稿进行修改完善后,经两厅主要负责人审签,形成目前的文件稿。

  四、文件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严格执行林地保护利用和矿产资源规划。

  明确各级林业、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严格执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在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或调整过程中,要充分征求所在地林业部门意见,林业部门要根据林地管理政策规定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

  (二)进一步完善采矿涉及省级公益林调整政策。

  明确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并在本通知下发前已设置的采矿权涉及省级公益林的,可依据矿产资源规划和采矿许可证申请调整为非省级公益林。为批准立项的围涂工程、渔港建设以及政府全额投资的交通、能源、港口、滩涂围垦等建设项目配套专供、仅工程自用、不对外销售的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粘土矿产的采矿权涉及省级公益林的,可依据采矿许可证和项目批准文件申请调整为非省级公益林。

  (三)进一步落实采矿使用林地联合踏勘制度。

  明确采矿权设置要严格执行联合踏勘制度,县级林业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有关规定提出明确选址意见。强调对不符合国家林业局使用林地审批条件的,或涉及“两路两侧”、“四边区域”范围的,县级林业部门不得签署“同意设置”意见。对县级林业部门签署“不同意设置”意见或未征求林业部门意见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设置采矿权。

  (四)进一步加强采矿使用林地的监管。

  明确采矿权人必须经林业部门依法审批后方可使用林地,需采伐林木的必须办理林木采伐审批手续。规定了办理长期使用林地审批手续和办理临时使用林地审批手续的不同情形。强调各级林业、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联合巡查机制,开展审批项目的监督检查。

  (五)进一步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

  强调各级林业、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共同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工作。

浙江省林业厅办公室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6年6月27日

  浙江省林业厅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使用林地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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