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248231-4/2016-00285 组配分类: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省林业局 生成日期: 2017-02-22
文件编号:浙林资〔2016〕59号 统一编号:ZJSP20-2016-0004
有效性:有效

浙江省林业厅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使用林地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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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02- 22 15: 21: 43 信息来源: 省林业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市、县(市、区)林业局、国土资源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切实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采矿和林地管理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采矿使用林地管理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严格执行林地保护利用和矿产资源规划

各级林业、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严格执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坚持“生态优先、规模开采、集约经营”的原则,切实做好采矿使用林地管理工作。国土资源部门在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或调整过程中,要充分征求所在地林业部门意见。林业部门要根据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林地保护管理要求,对矿产资源规划分区及矿业权设置区划等提出意见。经依法批准的矿产资源规划,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

二、进一步完善采矿涉及省级公益林调整政策

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并在本通知下发前已设置的采矿权涉及省级公益林的,可依据矿产资源规划和采矿许可证申请调整为非省级公益林。为批准立项的围涂工程、渔港建设和政府全额投资的交通、能源、水利、港口、滩涂围垦以及市级以上重点工程等建设项目配套专供、仅工程自用、不对外销售的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粘土矿产的采矿权涉及省级公益林的,可依据采矿许可证和项目批准文件申请调整为非省级公益林。以上省级公益林的调整,按《浙江省公益林变更调整管理办法》(浙林造〔2015〕67号)规定的程序办理。

三、进一步落实采矿使用林地联合踏勘制度

采矿权设置要严格执行联合踏勘制度,由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林业等相关部门,对拟设置采矿权进行现场实地联合踏勘。县级林业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配合国土部门做好采矿权设置的选址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提出选址意见。对不符合国家林业局使用林地审批条件的,或涉及“两路两侧”、“四边区域”范围的,县级林业部门不得签署“同意设置”意见。对县级林业部门签署“不同意设置”意见的,国土资源部门按规定不得设置采矿权。林业部门同意设置采矿权的,应按有关规定积极做好相应报批工作。

四、进一步加强采矿使用林地的监管

采矿权人应当凭采矿许可证、项目批准文件等材料向县级林业部门提出使用林地申请,经依法审批后方可使用林地,需采伐林木的必须办理林木采伐审批手续。采矿权人申请使用林地时,采矿许可证剩余有效期超过两年的,应办理长期使用林地审批手续;为公路、铁路、通讯、电力、油气管线等线性工程和水利水电、航道等工程建设项目配套的采矿项目,应办理临时使用林地审批手续。各级林业、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加强使用林地采矿项目的监督管理,建立联合巡查机制,开展审批项目的监督检查。对于非法侵占林地、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据职能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进一步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督促指导矿山企业全面落实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责任。各级林业部门要按照国土绿化的总体部署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加强矿山复绿的业务指导,强化生态修复的技术支持,因地制宜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工作。

省林业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林地管理切实加强生态保护的通知》(浙林资〔2013〕84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自2016年9月30日起施行。

浙江省林业厅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2016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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