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管理办法》修订的背景与依据 我省是“七山一水两分田”的多山省份,林业地位重要、作用特殊。山多林密、地狭人稠的省情决定着,经济社会发展对林业有着更多、更高的要求。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我省率先实施“分山到户”、九十年代进一步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2006年开展延长林地承包权以来,我省全面推进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为核心的各项林业改革。2013年我省龙泉市率先在全国实行经营权流转证发证,将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2013年11月,全国政协常委、经济委员会委员厉以宁率调研组来我省就此情况实际进行了调研,并给予了充分的肯定。为进一步规范林地经营权流转内容、办法、程序,2015年经省政府同意,我局出台了《浙江省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发证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的出台,对林地流转的有序开展和维护投资经营的合法权益方面起到积极的作用。但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尤其是去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修订,明确提出土地经营权可以流转,原《管理办法》中的一些条款已与目前的发展形势不相适应,因此,有必要对原《办法》进行修订。 修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林权流转和抵押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关于《办法》的修订过程 此次《办法》是在反复讨论、多方征求意见基础上形成的,历时9个多月,修订过程分为四个阶段:一是召开专题研讨会。为使修订后的《管理办法》更贴近基层,贴近实际,操作性强,2018年底,我们专门召开由有经验的一线基层工作人员参加的专题研讨会,与会人员逐条逐文的对原《办法》进行了探讨和修改,并形成了《浙江省林地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初稿。二是多方征求意见。在专题会形成初稿的基础上,我们几次将修订后的《办法》在林业网站上公布,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与此同时,我们还将《办法》修订情况发至省级有关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征求意见,收到意见建议47条,采纳20条,部分采纳1条,未采纳26条。三是积极协调。为使《管理办法》尽快出台,我局积极协调各有关部门。在征求意见过程中,由于机构改革和确权职能的划转,省自然资源厅在某些条文上与我局产生较大分歧,为此,我局多次与之进行协商,研讨修改具体细节。四是专题研究,提请报送。在提请报送前,我局在局办公会议上对《办法》修订进行了专题研究,提出了进一步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我们进行了修改完善,并经主要领导审阅通过,形成当前的《办法》。 三、关于《办法》的主要内容 为了便于林地流转,保护林地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实现发放林地经营权证的初衷,我们取消了原《办法》中的限制条款,在新的《办法》 中扩大了流转范围和对象,增加了关于林权抵押的一些条款,进一步规范了林地经营权证发放程序和方法。 1.将《浙江省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发证管理办法》”修改为《浙江省林地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2.删除了原《办法》中的第九、十、十五、二十三、二十八条共5条,新《办法》增加了7条关于林地经营权证抵押登记的规定,对办理林地经营权抵押登记的申请条件、申请流程等情况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3.新《办法》第二条对流转方式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4.新《办法》第三条对林地经营权证进行了定义,明确了申请办理林地经营权证需流转的期限。 5.新《办法》第四条对统管山、责任山、自留山林地使用权人的定义进行了明确,扩大了林地经营权证的适用范围。 6.第十四条规定了流转受让方单方申请办理林地经营权证的情形。 7.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和不动产登记部门协同配合的制度。 8.第三十二条规定各地可根据《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以便更好地指导当地林地经营权证发证工作。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林地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