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浙江省国家级公益林变更调整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林业局(章)
浙江省财政厅(章)
2019年6月20日
附件
浙江省国家级公益林变更调整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和《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国家级公益林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国家级公益林变更调整,是指因项目建设或其他原因需将国家级公益林变更为非公益林的,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建设规模总量平衡原则进行的调出、补进工作。
第三条 按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建设项目在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后征占用国家级公益林的,或取得建设项目用地审批许可占用平原农区国家级公益林的,应及时补进相应规模的国家级公益林,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应当于下年度2月20日前办结相应的公益林调入手续。工程建设在单个公益林小班内占用面积不足1亩(含1亩)的,可不作公益林变更调整。
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后,不作公益林变更调整。
第四条 除建设项目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征占用国家级公益林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以下情况原则上不得调出国家级公益林:
(一)国有国家级公益林;
(二)集体和个人所有的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但已确权到户的苗圃地、竹林地,以及平原农区的国家级公益林除外;
(三)钱塘江、瓯江两岸以及河长300公里以上且流域面积2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两岸,为平地的向外延伸2公里、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的国家级公益林;
(四)库容6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型水库从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2公里、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的国家级公益林;
(五)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的国家级公益林。
第五条 除本细则第四条规定外,国家级公益林其林权权利人要求调出的,可按程序申请变更调整,一经调出,不得再次申请补进为省级以上公益林。
第六条 因人为破坏、自然灾害等原因丧失林业生产条件的,或存在山林纠纷的,应退出国家级公益林。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本级人民政府和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办理。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国家级公益林建设规模改变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申请、审核程序:
(一)国家级公益林的调出、补进,由林权权利人经林地所有权所在村民委员会同意后,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调出、补进申请进行查验和审核,出具资金清册变更调整表报县级财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其中市辖区所属国家级公益林变更调整需经所在市级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其中调出面积超过15亩(含15亩)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需组织对调出国家级公益林进行生态影响评价,提供生态影响评价报告。
(三)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将公益林变更调整、资金清册变更等情况在国家级公益林所在行政村和自然村公示7天。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将变更调整审核材料和结果报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程序上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其中市辖区所属国家级公益林变更调整需经所在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五)省林业主管部门对调出、补进材料进行审核,省财政主管部门对财政补偿资金调整情况进行审核。符合变更调整要求的,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以正式文件批复。其中单次调出或补进面积大于1万亩的,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及财政部审定,并抄送财政部浙江监管局。
本细则第三条、第六条涉及补进公益林的情形按本条第(一)至(三)项规定执行。
第八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符合本细则第三、六条的:
1.变更调整申请文件、申请表;
2.《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或调整依据材料;
3.林权权利人同意补进公益林的意愿材料;
4.调出补进公益林小班一览表和公益林小班位置图。
(二)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的:
1.变更调整申请文件、申请表;
2.林权权利人申请书;
3.调出公益林生态影响评价报告;
4.林权权利人同意调出、补进公益林的意愿材料;
5.公益林资金清册变更调整表;
6.调出补进公益林小班一览表和公益林小班位置图;
7.调出补进公益林公示无异议说明材料。
第九条 公益林调出后,应当在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按照补足补优的原则同等面积补进,确实无法补足的,经调出县(市、区)提出申请,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协调跨行政区域调整,按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办理。补进公益林的补偿标准与补进地一致,补偿标准差异部分由当地政府补足。
第十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于每年2月20日前,将上一年度国家级公益林变更调整办结情况报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经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后,于每年2月底前上报省林业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做好变更调整公益林的保护管理协议书、保护管理责任书、资金发放清册及公益林矢量数据库、属性数据库的完善工作。
第十二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将以下材料存档:
1.审核意见书;
2.申请材料;
3.小班查验表;
4.变更调整前后的公益林保护管理协议书;
5.变更调整前后的公益林保护管理责任书;
6.年度资金发放清册;
7.年度公益林矢量数据库、属性数据库。
第十三条 宁波市所辖范围内的国家级公益林变更调整,由宁波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省林业主管部门。省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家级公益林调出、补进材料进行审核,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以正式文件批复。
宁波市所辖范围内的国家级公益林调出后,应当在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按照补足补优的原则同等面积补进,确实无法补足的,经调出县(市、区)提出申请,由宁波市林业主管部门协调跨行政区域调整,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表:1.国家级公益林变更调整申请表(1-2).doc
2.国家级公益林资金清册变更调整表.doc
3.国家级公益林变更调整情况统计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