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内容 《浙江省国家级公益林变更调整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对因建设项目征占用国家级公益林、因林权权利人要求调整国家级公益林及需强制进行国家级公益林调整三种情形的调整条件、调整程序、调整材料、归档要求等方面作出了全面规定,并设计制作了全省统一的变更调整申请表、资金清册变更调整表和变更调整情况统计表。《细则》共十四条,其中:第一条至第二条,规定了制定依据、基本概念;第三条至第六条,规定了变更调整的情况和条件;第七条规定了变更调整程序;第八条规定了变更调整材料;第九条规定了跨区域调整的有关情况,第十条规定了年度统计上报的相关要求;第十一条至第十二条,规定了变更调整后续完善工作及归档要求;第十三条规定了宁波市的调整程序;第十四条规定了实施期限。 本《细则》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国家级公益林的变更调整,目的是确保国家级公益林的合理利用和总量平衡。 二、政策解读 1、明确变更调整类型和总体要求。将《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中的调出、补进类型明确为因项目建设或其他原因需将国家级公益林变更为非公益林的情形。总体要求明确需遵循国家级公益林建设规模总量平衡原则。 2、明确征占用林地后的变更调整具体规定。从方便基层办事的角度出发,对已经行政审批的征占用林地涉及公益林项目,简化了申请材料和办理程序,明确了办理时间。《细则》第三条将办理权限下放到了县级人民政府,还规定了工程建设在单个公益林小班内占用面积不足1亩,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及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的3种情形,可不作变更调整。《细则》第八条第一款简化了相应的申请材料。 3、明确了原则上不得调出国家级公益林的情形。考虑到我省生态保护需求,《细则》第四条规定了原则上不得调出国家级公益林的六种情形,其中第三至第五款是我省在《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的基础上严加控制的。 4、细化了国家级公益林调整申请和审核程序。一是对《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中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设定了下限面积为15亩,考虑到15亩以下的公益林变动对环境影响不大,同时也便于基层操作,减少权属者调出成本;二是制定了《国家级公益林资金清册变更调整表》,明确了各级财政参与审核的具体内容。 5、明确了特殊情况调整国家级公益林的一些规定。《细则》第三条明确了取得建设项目用地审批许可占用平原农区国家级公益林的调整规定;第六条明确了“因人为破坏、自然灾害等原因丧失林业生产条件的,或存在山林纠纷的,应退出国家级公益林”的规定;第九条明确了可以跨行政区域调整的规定。 6、明确了变更调整后续工作要求。《细则》第十至十二条,对汇总上报、后续完善和档案留存等工作做了具体规定,确保档案与实际管理吻合。 浙江省林业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级公益林变更调整实施细则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