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内容
《浙江省林业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以下简称《条件》)共4章18条,分别为总则、申报条件、评审条件、附则,对申报对象、评审办法、推荐方式、申报要求、评审原则和相关程序等进行了规定。
二、政策解读
(一)明确适用范围。《条件》适用于我省林业行业从事森林培育、生态保护修复、调查规划、综合开发利用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林业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价,其中事业单位人员应按照评聘结合原则执行。
1.森林培育:指森林资源培育、森林经营、林木种苗繁育、林下经济植物培育、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园林绿化、花卉园艺、森林(湿地)景观等工作。
2.生态保护修复:指各类自然保护地管护、自然资源生态修复、野生动植物保护及繁育、水土保持和治理、自然景观资源保护和利用、森林防火等工作。
3.调查规划:指森林、湿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等调查和监测,林业区域发展、产业发展、森林采运、林区道路、园林工程、自然保护地建设、自然景观利用和生态旅游休闲等规划设计,以及林业资源认证和评估、林业工程造价、林业工程监理等工作。
4.综合开发利用:指木竹材加工和利用,森林产(食)品、林产化工产品开发利用,林业信息技术,林产品质量检测,森林资源和产品论证评估、风险评价,林业机械装备制造和自然资源旅游休闲开发等工作。
(二)明确申报需达到的思想道德条件。评审对象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术修养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为林业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三)明确申报需达到的资历条件。申报林业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林业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高级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2.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或非林业专业高级工程师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需转评林业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高级工程师职务1年以上,且取得副教授、副研究员或非林业专业高级工程师等职务任职资格后的任职年限与取得林业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后的任职年限累计相加满5年以上。
3.取得1项标志性业绩成果的林业专业高级工程师或取得2项以上标志性业绩成果特别优秀的林业工程人才。
标志性成果是指:
(1)获得林业专业相关国家级科技成果奖二等奖以上主要技术完成人的;
(2)获得林业专业相关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二等奖以上主要技术负责人,或县级以下基层人员获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三等奖主持人的;
(3)主持制订林业相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2项以上或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3项以上的;
(4)主持林业相关国家发明专利、国家级林木良种审定3项以上的,或新品种授权、省级林木良种审定5项以上的。
4.在我省林业工程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具有高超技艺和精湛技能,能够进行创造性劳动,并且为世界技能大赛金牌获得者、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
同时,评审对象除了符合上述条件外,还需近5年年度考核为合格(或称职)以上,且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应学时规定。
(四)明确参加评审需达到的专业理论水平
1.具有系统、扎实的本专业理论知识,具备跟踪本专业国内外科技发展前沿的学识水平和科技创新能力。
2.对所从事的专业有深入的研究和独到的见解,在本系统的专家中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学术影响力,为本专业学术带头人。
3.全面了解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与应用成果,最新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
4.全面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规程,具备对大型工程项目进行评估和鉴定的能力。
5.具备一定的技术经济评价及市场分析能力。
6.具备指导本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五)明确参加评审需达到的工作经历与能力。任林业专业高级工程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曾主持或为主承担过2项以上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大型工程项目、国家级推广项目。
2.曾主持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工作。
3.曾主持或为主承担过3项以上省(部)级重大系列产品的研制、设计、建设、制造、安装或调试等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并获得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的认可。
4.曾主持或为主承担过3项以上林业重大技术系统建设或改造工程,取得显著成效并获得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的认可。
5.曾主持或为主编制过3项以上林业学科或林业行业技术发展规划、大型工程建设方案,成效显著并获得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的认可。
6.曾主持或为主完成的2个以上项目能体现了国内外最新理论或先进技术,其综合技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能解决实践中的重大技术问题,且通过专业机构验收(鉴定)或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的认定。
(六)明确参加评审需达到的专业工作业绩要求。任林业专业高级工程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奖或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技术完成人;或县级以下基层人员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三等奖主要技术负责人。
2.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科技(技术)负责人,主持编制并正式公布实施的国家或行业规划、技术标准1项以上或省级行业规划、技术标准2项以上。
3.获得3项以上省(部)级科技类三等奖以上,或市(局)级科技类二等奖以上,或国家级工程技术成果奖二等奖以上,或省级工程技术成果奖一等奖以上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4.主持林业相关国家发明专利、国家级林木良种审定2项以上的,或新品种授权、省级林木良种审定3项以上的。
(七)明确参加评审需达到的论文、著作条件。任林业专业高级工程师期间,有以下体现学术、技术水平的著作或论文之一:
1.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或正式出版林业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著、技术著作或译著(均为独著、合著第一作者或通信作者)合计2篇(部)以上。
2.独著或合著第一作者论文被SCI、EI等收录1篇以上。
(八)明确需要参加面试答辩或实地考察的条件。符合《条件》第六条(二)、(三)、(四)条件的评审对象,均须参加林业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面试答辩,面试答辩成绩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其他评审对象,评委会视情进行面试答辩或实地考察。
(九)明确“一票否决”情况。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审资格或取消其已经取得的任职资格,收回其资格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相应任职资格评审。
1.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
2.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3.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分、处罚阶段或任现职期间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未在申报材料中反映的。
4.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的。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开展浙江省林业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