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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第5号
根据《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47号)规定,经省林业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全省继续实施林业植物检疫目录管理,并将《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公布浙江省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名单的通知》(浙林防〔2017〕64号)施行有效期延续至2023年10月31日。
特此公告。
浙江省林业局
2020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