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依据 本规范性文件出台依据《植物检疫条例》《浙江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47号)等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 二、继续施行林业植物检疫目录管理的理由 1.三年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除出台一系列加强松材线虫病疫区和木管理的检疫政策外,未出台其他相关的检疫政策,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也未有新检疫政策出台,不影响我省继续实施检疫目录管理。同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于2019年11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改进人造板检疫管理的通知》(林生规〔2019〕4号)所列“不实施检疫的人造板种类目录”,都已纳入该文件范围,也为我省继续实施检疫目录管理提供政策依据。 2.我省尚未发生美国白蛾等危害阔叶树的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因此,该文件未将杉木、阔叶树等木材制造的家具、玩具列入检疫范围,这在2017年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时已作了说明。今后,我省如有新的疫情变化,省林业局将根据疫情变化及时调整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名单。 3.该检疫目录管理制度的实施,符合“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更有利于浙江林业、浙江经济发展。 出省调运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仍按调入省的检疫要求执行。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浙江省内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跨县级行政区域调运。 四、文件有效期 该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延续至2023年10月31日。 关于在全省继续实施林业植物检疫目录管理的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