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浙江省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告知承诺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1-28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林业局
字号:


  一、起草背景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在全国自贸区开展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要求,省政府动员部署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于2019年11月27日印发了《浙江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9〕27号)。省林业局于2020年2月21日印发了《关于自贸区施行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告知承诺办法的通知》(浙林办〔2020〕15号),在舟山市(包括所辖的定海区、普陀区、岱山县、嵊泗县)实施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告知承诺办法,因舟山市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量少,实际没有办理该许可事项。

  2020年8月4日,省政府印发了《浙江省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20〕18号),要求将在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的告知承诺事项,扩面至全省实施并同步出台相关配套制度。省林业局办公室、局国土绿化处、省林业种苗管理总站等着手开展在全省施行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告知承诺办法。

  二、起草过程

  省林业局于2020年10月起草了征求《浙江省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告知承诺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向全省各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征求意见。局国土绿化处、省林业种苗管理总站派人到宁波、温州、衢州、台州、金华等10多个县(市、区)进行专题调研。该办法已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订程序于2020年11月2日在浙江省林业局网上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经局办公室合法性审查通过。

  三、主要内容

  (一)关于适用范围。此《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申请人提出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普通林草种子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所规定的林草种子,即除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进出口种子、林木良种种子和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种子企业生产种子以外的所有种子。

  根据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和省司法厅核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要求我局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改为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此《办法》一并修正。

  (二)关于许可机关和许可内容。《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三)关于告知承诺的主要内容。申请人申请时,林业主管部门一次告知其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法定条件和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涉及林草种子的,申请人承诺的是:1.具有与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晒场、种子库。2.具有与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和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种子检验仪器设备。3.具有林草种子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4.申请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还应当具有①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②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5.申请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苗木生产的,还应当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

  (四)关于办理时限。根据《浙江省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20〕20号)“办理流程(二)受理、审查与决定”的规定,实行告知承诺制后,对申请人符合适用告知承诺的情形、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提交约定材料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相应的行政许可证件依法送达申请人。

  (五)监督检查。根据国务院通知要求,对纳入告知承诺制的事项不得实行全覆盖检查,因此,对相关企业纳入“双随机、一公开”、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进行监管。

  (六)关于违反告知承诺的责任。对于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且确定无法达到审批条件或者经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一是由审批机关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和证书,并予以公布。二是对申请人发生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三是对于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由主管部门记入其信用档案。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已在自贸易区施行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告知承诺办法与本办法不同的,以此办法规定为准。

  四、主要修改意见及采纳情况

  此《办法》向全省林业系统和局机关、直属单位征求意见后,共收到义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金华市婺城区林业种苗管理站、安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永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意见,修改意见基本采纳详见附表。

修改意见采纳情况

序号

单位

修改意见

采纳情况

备注

1

义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第七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

建议改成:林业主管部门应在三日内(或五日内)作出行政许可

不予采纳

与告知承诺办法精神不符

2

义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办法》附件1:“六、诚信管理:该企业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行政许可方式。”而《办法》第十二条“该申请人在两年内再次申请许可时,不采取告知承诺制”。这两个地方会有冲突,究竟是两年内还是以后都不可以采用告知承诺制

采纳。修改为:对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机关在事前审查、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申请人承诺不实或者违反承诺的,应当记入申请人的信用档案,同步纳入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并共享到省公共信用平台,依法对外公示

按照省政府《浙江省涉个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实施办法的通知》中信用管理的表述

3

金华市婺城区林业种苗管理站

建议明确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范围

采纳。在《办法》第二条增加第三款:普通林草种子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所规定的林草种子,即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进出口种子、林木良种种子和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种子企业生产的种子


4

金华市婺城区林业种苗管理站

建议办理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承诺内容增加所办理的林草种子生产经营地块不属于耕地范围的承诺

采纳


序号

单位

修改意见

采纳情况

备注

5

金华市婺城区林业种苗管理站

建议完善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事项事后监管相关办法及操作程序

采纳


6

安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建议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生产用地性质增加耕地一类

不采纳

行政许可申请不得随意增设条件和材料

7

永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建议在提出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时,提供土地性质证明

不采纳

国家林草局已经取消了要求申请人提供土地性质的证明材料。行政许可申请不得随意增设条件和材料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告知承诺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闭窗口]
 
     
 
地方政府网站 国内林业 省直部门 市级林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