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3.《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
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规定的主要措施
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对浙江省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申请人,已制定人工繁育技术标准的物种和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目录的物种提出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申请时,林业主管部门一次告知其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法定条件和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由相应审批权限的林业主管部门作出决定的方式。
1.关于告知承诺的依据。主要将相关的现行林业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要求作为依据。
2.关于告知。规定林业主管部门在审批权限内,履行告知义务,一次性告知声请人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
3.关于承诺。规定申请人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告知的内容,履行承诺义务,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法定条件和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4.关于受理和审批。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办理。
5.关于监管。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申请人取得《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三个月内,组织相关人员按照相应规程要求,对申请人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后续纳入双随机检查。
三、主要内容说明
(一)关于适用范围。本办法《办法》适用于浙江省林业局对已制定人工繁育技术标准的物种和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目录的物种,采取告知承诺制实施权限内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目前符合条件的有红腹锦鸡(已制定人工繁育技术标准),美洲鸵(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目录)。其余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目录的,如梅花鹿、马鹿、鸵鸟、尼罗鳄、湾鳄、暹罗鳄、虎纹蛙、大东方龟已由农业农村部门管理。
(二)关于许可机关和许可内容。由相应审批权限的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红腹锦鸡、美洲鸵的审批机关为浙江省林业局。
(三)关于告知承诺的主要内容。各级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1.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2.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3.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4.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法律后果;5.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申请人承诺的是:1.所填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2.已经知悉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3.能够达到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告知的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并按照规定接受后续核查;4.申请人能够提交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5.愿意承担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所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四)关于办理时限。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办理。申请人符合适用告知承诺情形、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提交约定材料的,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相应的行政许可证件依法送达申请人。
(五)监督检查。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申请人取得《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三个月内,组织相关人员按照相应规程要求,对申请人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后续纳入双随机检查。
(六)关于违反告知承诺的责任。对于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或者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申请人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野生动物主管部门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和证书,并予以公布。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的申请人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于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由野生动物主管部门记入其信用档案,该申请人在两年内再次申请许可时,不采取告知承诺制。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权限内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告知承诺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