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248231-4/2022-00008 组配分类: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省林业局 生成日期: 2022-02-07
文件编号:浙林资〔2022〕7号 统一编号:ZJSP74-2022-0002
有效性:有效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规范林木采挖移植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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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02- 07 10: 16: 16 信息来源: 省林业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

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林木采挖移植管理的通知》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限制林木采挖移植的规定

  (一)根据《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禁止在下列林地内采挖林木:土壤砾石含量大或者容易引起泥石流的;坡度大于35度的;土层瘠薄、采挖后植被难以恢复的;省级以上公益林;灌木林。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条规定:禁止破坏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及其生存的自然环境。根据《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古树名木进行迁移,实行异地保护:原生长环境不适宜继续生长,可能导致其死亡;生长可能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无法采取防护措施消除隐患;因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确实无法避让;因科学研究需要的。

  (三)除上述规定以外,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林木采挖移植管理的通知》,禁止采挖以下区域或类型的林木: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设立的林木种质资源保存库和良种基地内的林木,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林草主管部门规定禁止采挖的其他情形。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科学研究、公共安全隐患整治等特殊需要,以及经依法批准使用林地等情形除外。

  二、关于采挖林地上林木不需申请采伐许可证的情形

  采挖林地上的林木,应当依法办理采伐许可证,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挖。依照《森林法》第五十六条和《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等规定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的情形除外。

  本通知自2022年2月1日起执行。

  附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林木采挖移植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林业局

2022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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