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248231-4/2022-00116 组配分类: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省林业局 生成日期: 2022-07-05
文件编号:浙林资〔2022〕39号 统一编号:ZJSP74-2022-0006
有效性:有效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十四五”期间林木采伐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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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07- 05 17: 35: 32 信息来源: 省林业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

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十四五”期间林木采伐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21〕112号)精神,结合《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公布“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浙政发〔2021〕11号)、《浙江省林业局转发省政府关于批准公布“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浙林资〔2021〕38号)相关规定,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各地一并抓好落实。

一、调整森林采伐限额使用管理

(一)允许调整部分分项采伐限额。同一编限单位同一起源的低产林改造和商品林抚育采伐分项限额不足的,可以调整使用主伐限额;低效林改造和公益林抚育采伐分项限额不足的,可以调整使用更新采伐限额。以上情况应在采伐许可证备注中予以注明。发生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等重大自然灾害确需清理受害木的,统一使用其他采伐限额,并可在县域范围内不受限额分项限制进行调整使用。

(二)允许调整部分年度采伐限额。人工商品林主伐限额年度有结余,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在“十四五”期间向以后各年度结转使用,限额结转原则上在每年1月完成。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可以根据森林经营方案,在国有人工商品林主伐限额实行五年总控的前提下,申请对剩余各年度限额进行调整,但不能超过森林经营方案中明确的年度主伐蓄积量。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在年度采伐限额执行报告中说明限额使用、调整和结转情况。

二、优化林木采伐便民举措

(三)委托审批省和市属国有林采伐。省和设区的市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林木采伐许可审批事项,委托所在地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审批材料于每年年底前报省林业局存档。

(四)实行特定小额采伐告知承诺审批。集体和个人申请采伐人工商品林蓄积不超过15立方米的,可以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审批,具体要求详见《集体和个人小额人工商品林采伐告知承诺审批办法》。

(五)简化线性工程采伐林木审批。采伐线性工程范围内林地上林木,使用林地已审核(批)的,可以在同一乡镇或街道范围内跨小班联户发证。采伐申请“四至”栏填写线性工程使用林地范围,“备注”栏标注各村各小班编号。

三、规范采伐许可核发管理

(六)规范林木采伐许可期限。林木采伐许可期限原则上为自作出同意采伐决定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由于受害木、枯死木清理,省级以上林业工程项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珍贵树木(古树名木)申请采伐许可等事项,自作出同意采伐决定之日起,采伐期至当年12月31日止不足3个月的,核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期限可延长至次年3月31日。

(七)完善林木采伐公示制度。各地应对蓄积在15立方米以上的林木采伐申请、许可等情况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原则上采取实地公示方式。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申请采伐国有林的,由申请单位负责在其单位所在地公示;集体、个人以及其他单位申请采伐集体或个人所有林木的,在伐区所在地乡镇(街道)或林业主管部门指导下,由伐区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负责在其村务公开栏公示。公示结束无异议的,应在采伐申请表上说明公示情况,经2名以上证明人签字后,由公示责任单位盖章确认。以乡镇为单位申请松材线病除治采伐或线性工程范围内林木采伐的,可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组织伐区所在村进行公示后,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在申请表上签字盖章确认。公示内容详见附件3。许可后公示由政务服务网统一予以公示。

本通知自2022年8月5日起实施。


附件:1.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十四五”期间林木采伐管理的通知.doc

   2.集体和个人小额人工商品林采伐告知承诺审批办法.doc

   3.林木采伐公示(式样).doc


浙江省林业局

2022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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