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十四五”期间林木采伐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07-05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林业局
字号: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十四五”期间林木采伐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已经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意义

限额采伐和凭证采伐是《森林法》确定的重要法律制度,是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关键措施之一。为加强“十四五”期间林木采伐管理,国家林草局出台了《关于加强“十四五”期间林木采伐管理的通知》,明确了“十四五”期间林木采伐管理的相关规定。贯彻落实《森林法》和国家林草局的规定和要求,规范林木采伐管理措施,对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实现森林资源持续稳定增长,推动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先行示范具有重要意义。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十四五”期间林木采伐管理的通知》

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公布“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解读

一是允许调整部分分项采伐限额。根据低产低效林改造的定义,对抚育采伐、低产低效林改造分项限额不足,调整使用主伐或更新采伐限额的表述进一步细化,并在操作层面增加“在采伐许可证备注中予以说明”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发生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等重大自然灾害确需清理受害木的,统一使用其他采伐限额的规定。

二是允许调整部分年度采伐限额。明确人工商品林主伐限额年度结余结转以及国有人工商品林主伐限额实行五年总控的具体要求。同时要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在年度采伐限额执行报告中说明限额使用、调整和结转情况。

三是委托审批省和市属国有林采伐。鉴于我省和设区的市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办件量较少,为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根据我省“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结合相关相关地市意见,将省和设区的市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林木采伐许可审批事项,委托所在地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四是实行特定小额采伐告知承诺审批。为进一步简化小额采伐审批,贯彻《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深入推进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去年国家林草局调研我省林木采伐APP相关工作建议,全面推进小额采伐告知承诺审批,明确集体和个人申请采伐人工商品林蓄积不超过15立方米的,可以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审批,并制定了《集体和个人小额人工商品林采伐告知承诺审批办法》。

五是简化线性工程建设项目采伐许可证核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稳经济措施,简化建设项目涉及林木采伐审批,采伐线性工程范围内林地上林木,使用林地已审核(批)的,可以在同一乡镇或街道范围内跨小班联户发证。

六是规范林木采伐许可期限。为进一步方便基层办事人员操作,明确林木采伐许可期限原则上为自作出同意采伐决定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省级以上林业工程项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珍贵树木(古树名木)申请采伐许可等特殊情况可延长至次年3月31日。

七是完善林木采伐公示制度。根据《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关于林木采伐公示的规定,进一步明确、简化林木采伐公示要求,并提供了公示样式。进一步简化公示流程,以乡镇为单位申请松材线病除治采伐或或线性工程范围内林木采伐的,可以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组织伐区所在村进行公示后,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在申请表上签字盖章确认。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十四五”期间林木采伐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关闭窗口]
 
     
 
地方政府网站 国内林业 省直部门 市级林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