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订背景 2021年5月,我局发布《浙江省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浙林防〔2021〕35号)。该裁量标准发布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林业领域重要法律相继颁布或修订,因此在2021年的基础上对裁量标准进行修订。 二、主要内容 本次形成的《浙江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按照违法类型分为盗伐林木案件、滥伐林木案件、毁坏林木、林地案件、违法使用林地案件、非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案件、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案件、违反森林草原防火法规案件、违反林草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法规案件、违反林草种苗及植物新品种管理法规案件、违反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法规案件、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案件、违反湿地管理法规案件、违反草原管理法规案件、违反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相关案件、其他案件共15类案件类型、125种违法情形,每种违法情形根据相关标准分为较轻、一般、较重三档或一般、较重两档,对应不同程度的行政处罚内容。 三、适用原则 浙江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有关行政处罚事项裁量予以细化、量化,作为本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依据;若本裁量基准与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相一致的,以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准。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解读机关:浙江省林业局 咨询方式:0571-873990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