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248231-4/2020-01237 组配分类: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省林业局 生成日期: 2020-06-29
文件编号:浙林资〔2020〕37号 统一编号:ZJSP-2020-0005
有效性:有效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森林法》切实做好林木采伐管理等相关工作的通知

 
 

视力保护色:
2020- 06- 29 10: 18: 41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省级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森林法》,切实做好林木采伐管理等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根据《森林法》第五十五条等相关规定,按照森林分类经营、保护优先、注重效率和效益等原则,省局研究制定了《浙江省林木采伐技术规程(试行)》(见附件),进一步规范了技术标准和管理要求。各地要认真学习贯彻采伐技术规程,加强服务指导,规范采伐管理,确保森林持续经营、合理利用。

  二、明确不需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材料的面积或蓄积量标准

  根据《森林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对集体人工商品林的小额采伐申请(实施皆伐类采伐面积在2亩以下,或实施择伐类采伐蓄积在15立方米以下),免于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材料。对其他应当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材料的采伐申请,按照便民高效、减轻负担的原则,国有林、天然林和公益林内的小额采伐可提供伐区简易调查设计表,工程建设及使用林地、森林病虫害除治、灾害木清理、森林经营项目以及科研实验项目等项目类采伐可结合工程或项目的前期规划设计,同步开展采伐作业设计,提供伐区合并调查设计表。

  三、明确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标准

  违法使用、毁坏林地需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应对地表进行平整,覆盖种植土(厚度30厘米以上),并种植树木。公益林内应种植乔木树种,无法种植乔木树种的,可种植灌木树种,树种选择应当符合公益林区划界定的树种要求。商品林内可种植乔木树种或灌木树种。乔木树种应当使用地径3公分以上的容器苗,密度不低于110株/亩;灌木树种应当使用2年生以上苗木,种植覆盖度不低于30%,灌木林带行距不大于2米。树木种植后6个月的成活率不低于85%。

  四、明确树木补种标准

  违法采伐、毁坏林木需要树木补种的,公益林内应种植乔木树种,无法种植乔木树种的,可种植灌木树种,树种选择应当符合公益林区划界定的树种要求。商品林内可种植乔木树种或灌木树种。乔木树种应当使用地径3公分以上的容器苗,灌木树种应当使用2年生以上苗木。树木种植后6个月的成活率不低于85%。

  五、加强林木采伐审批数字化服务

  为切实优化林木采伐审批服务,省局在全省森林资源“一张图”管理平台上研发了“掌上林业”APP和“浙江林业监测”微信公众号等工具软件,对集体人工商品林的小额采伐可关注微信公众号,通过定位查询等方式,快速掌握伐区内森林资源信息与采伐审批要求,自主开展采伐申请;对林木采伐作业设计可通过“掌上林业”APP开展,实现伐区调查设计成果规范便捷。各地要切实加强服务指导,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切实方便林农办事,不断提升管理水平。

  六、委托下放珍贵树木采伐审批权限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树木(古树名木除外)采伐,以及因自然灾害确已毁坏无法挽救且影响人身财产和交通安全的古树名木和已经死亡的古树名木(城市范围内除外)的采伐,委托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结果报省林业局备案。

  七、加强林木采伐审批监管

  建立健全森林督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依法规范林木采伐行为,切实维护森林生态安全。皆伐类采伐监管以面积控制为主,重点核实伐区范围、采伐面积与迹地更新完成情况。择伐类采伐监管以伐后指标控制为主,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在核发采伐许可证时,应当依据《浙江省林木采伐技术规程(试行)》和区域森林资源管理情况核定伐后郁闭度、伐后平均胸径、伐后亩均株数等伐后监管指标量。

  八、停止办理木材运输许可事项

  根据《森林法》取消木材运输许可审批事项的规定,自2020年7月1日起,全省停止办理木材运输许可审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做好公告宣传工作。

  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0日。

  附件:浙江省林木采伐技术规程(试行).docx

浙江省林业局

2020年6月24日



    [正式文件下载]

    解读文件:《浙江省林业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森林法>切实做好林木采伐管理等相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关闭窗口]
 
     
 
地方政府网站 国内林业 省直部门 市级林业